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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处方须用标准药名 可持处方药店买药

文章来源: 更新时间:2009-11-10



从今年5月1日起,医生开处方必须使用标准药名。此外,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,患者可持医院处方,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店买药。
       昨天,卫生部正式出台《处方管理办法》,首次对医生开处方药进行了严格的限定。
开"密码"处方将受罚。
       针对一些医院的处方采取了密码式的处方办法,为患者到院外调配处方设置障碍。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昨天表示,此次最新出台的《处方管理办法》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。
毛群安说,按照规定,医生写在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必须规范,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核定的、标准的药品名称来开处方。即使是医院的院内制剂,也必须按照申报所核准的处方名称来开具。
毛群安表示,医院的不少收入来自于药品,处方外流毫无疑问造成了医院收入的减少。但是在目前情况下,医疗机构要维护公众的选择权,不能设置任何障碍阻止处方外流。
医师处方不得乱涂改
字迹潦草、涂涂抹抹、难以辨认的医师处方,遭到卫生部明令禁止。《处方管理办法》规定,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,不得涂改;如需修改,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。
医院须监管点评处方
卫生部要求每个医院都要制定药品处方集,即制定处方的规范和指南。处方集包括医疗机构的性质、主要任务、诊疗主要范围、处方可能常见问题和处方所涉及的药都有哪些等内容。医院必须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和监管。
违规开处方可罚5000
      《处方管理办法》也对处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。如医院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、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;使用未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;使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,都将受到惩罚,除了责令限期改正外,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其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医师因开具处方收受医药代表回扣,将被取消处方权。
       《处方管理办法》还规定,医师应当根据医疗、预防、保健需要,按照诊疗规范、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、药理作用、用法、用量、禁忌、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。